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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傅克新与被告史玉涛、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克新,史玉涛,徐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50-1号原告傅克新,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史玉涛,男,38岁,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静,女,37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克新与被告史玉涛、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史玉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5×××8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8区808号楼5单元502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史玉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城区字第05×××8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8区808号楼5单元502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史玉涛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