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超与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438号原告:吕超,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广宝小区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131121197908290028。被告: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强县农业高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枣强县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吕超提供担保的中国银行存单账号100800800269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春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