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文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文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字第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文某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59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文某系长沙市委政法委干部,为了公正审理,要求本案的一审法院进行整体回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交异地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徐国怀死亡时的主要遗产房屋分别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和开福区,原审原告文某选择有管辖权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乙、徐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