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行审字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瑞驰斯特商贸(大连)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驰斯特商贸(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02行审字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和。委托代理人姜楠。被执行人瑞驰斯特商贸(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鹏。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大房金西稽决字(2014)009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瑞驰斯特商贸(大连)有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6,000元的行为,责令其于15日内补缴。该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4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房金西稽决字(2014)009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瀛审 判 员 杜新权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