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小斌与邹晓明、肖爱和、程华明、阙龙明、阙龙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斌,邹晓明,程华明,阙龙明,肖爱和,阙龙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斌,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邹晓明,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程华明,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阙龙明,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肖爱和,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阙龙发,男,住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晓明、程华明、阙龙明、肖爱和、阙龙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晓明、程华明、阙龙明、肖爱和、阙龙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737.41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