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冯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223号原告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水秀新村161号13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B区3号门501室。法定代表人魏士第,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小雄(受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冯更生。委托代理人杨同兴(受冯更生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王瑜瑰(受冯更生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更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无锡润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