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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卢西迎、曾国恒、郑伟萍、许剑文、林玉滨、谢丽梅、叶长青、谢XX、苏鸳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卢西迎,曾国恒,郑伟萍,许剑文,林玉滨,谢丽梅,叶长青,谢XX,苏鸳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西迎,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石狮市。被告曾国恒,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郑伟萍,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剑文,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玉滨,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区。被告谢丽梅,女,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叶长青,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谢XX,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苏鸳鸯,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卢西迎、曾国恒、郑伟萍、许剑文、林玉滨、谢丽梅、叶长青、谢XX、苏鸳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鸿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