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义合与被执行人张文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合,张文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合。被执行人张文舟。申请执行人王义合与被执行人张文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丹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张文舟给付申请人王义合各项经济款24947.5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丹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