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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魏厚谦诉镇平县规划局不服行政颁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厚谦,镇平县规划局,张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6行初1号原告魏厚谦,男,汉族,生于1954年。被告镇平县规划局,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辛玉建,该局局长。第三人张丙林,男,汉族,生于1948年。原告魏厚谦诉被告镇平县规划局不服行政颁证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厚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厚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厚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