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江文与于龙均、威海荣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文,于龙均,威海荣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55号原告于江文,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华山镇。委托代理人孙玉鸽,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龙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被告威海荣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原告于江文与被告于龙均、被告威海荣鑫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于龙均及被告威海荣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无法查清事实,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江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