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执监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执监46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运书,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小平,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证执字第1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平借款纠纷一案,但该案至今未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平借款纠纷一案,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守军审 判 员 石 鋆代理审判员 张凯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伟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