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春和博物馆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行政拆除违法、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春和博物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98号上诉人:黑龙江春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付春和,该馆馆长。上诉人黑龙江春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春和博物馆)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房区政府)行政拆除违法、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春和博物馆上诉称,平房区政府虽然没有实施具体拆除行为,但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利害关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平房区执法局)实施拆除行为是受平房区政府委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春和博物馆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29-5号房屋自建门斗部分被平房区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于2012年10月26日拆除。对此平房区执法局在关于付春和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进行了说明。春和博物馆以平房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定对春和博物馆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