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查封裁定管新章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希明,管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郯执字第198号 申请人徐希明,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内退职工,身份证号码:372822195810015416。 被执行人管新章,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西马街钢材市场,身份证号码:37282219580214055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管新章的银行存款元。 划拨被执行人管新章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郯执字第198号 申请人徐希明,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内退职工,身份证号码:372822195810015416。 被执行人管新章,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西马街钢材市场,身份证号码:37282219580214055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管新章的银行存款元。 划拨被执行人管新章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李林平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