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玉新、崔显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新,崔显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新,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显伟,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9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文,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崔显伟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伙同被告人李玉新来到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许蔡线公路边一辆收葡萄的货车旁,被告人李玉新下车对该货车司机被害人董某某谎称货车后水果筐被盗,让董某某到车尾查看,董某某信以为真,并下车到车尾查看,李玉新趁董某某去车后时拉开驾驶座车门,上车将放在后排座董某某妻子高某某头顶的挎包拿走,董某某发现后追上李玉新并与其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董某某脸上和胳膊上被李玉新抓伤,李玉新耳朵被抓伤,头戴的黑色鸭舌帽被董某某拽掉,随后李玉新挣脱董某某的阻拦,坐进崔显伟驾驶的黑色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董某某被抢挎包内有现金18000元,存折一张,高某某身份证一个,账本一个。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面部、躯体及肢体符合钝器伤,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二被告人辩称其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显伟系从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故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崔显伟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伙同被告人李玉新来到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许蔡线公路边一辆收葡萄的货车旁,被告人李玉新下车对该货车司机被害人董某某谎称货车后水果筐被盗,让董某某到车尾查看,董某某信以为真,并下车到车尾查看,李玉新趁董某某去车后时拉开驾驶座车门,上车将放在后排座董某某妻子高某某头顶的挎包拿走,董某某发现后追上李玉新并与其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董某某脸上和胳膊上被李玉新抓伤,李玉新耳朵被抓伤,头戴的黑色鸭舌帽被董某某拽掉,随后李玉新挣脱董某某的阻拦,坐进崔显伟驾驶的黑色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董某某被抢挎包内有现金18000元,存折一张,高某某身份证一个,账本一个。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面部、躯体及肢体符合钝器伤,面部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崔显伟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高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刑事技术鉴定、情况说明、谅解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故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玉新在窃取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由被告人崔显伟驾车载乘被告人李玉新逃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犯罪前共同预谋,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并在事后平分了赃款,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显伟构成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李玉新、崔显伟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崔显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臧懿敏代理审判员 田 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