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谢邦才强奸、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22号罪犯谢邦才。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邦才犯强奸、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完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谢邦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邦才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6.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邦才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邦才减完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