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周远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远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特2号申请人,周远发,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弄甫屯2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远发要求宣告周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周远发以需要对周小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远发撤回申请,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申请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远发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虹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