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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兴进与朱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进,朱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王兴进,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小洲,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琦,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进诉被告朱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且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俭蓉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王雨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