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8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1136458-X。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本良,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号*号楼****房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魏本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行非审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