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忠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忠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忠发,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8年3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忠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忠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村委会内,被告人常忠发的朋友该村副书记何某某与被害人于某甲(男,时年60岁)因工作的事情发生口角,常忠发辱骂村长被害人刘某某(男,时年49岁)二人发生口角,常忠发用拳头将刘某某、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双眼外伤致双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于某甲系轻微伤,损伤后一周医疗终结。案发后双方已和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常忠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书、收条、证人韩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刘某某、于某甲的陈述、常忠发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忠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忠发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常忠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村委会内,被告人常忠发的朋友,该村副书记何某某与被害人于某甲(男,时年60岁)因工作的事情发生口角,常忠发辱骂村长被害人刘某某(男,时年49岁),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常忠发用拳头将刘某某、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双眼外伤致双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于某甲系轻微伤,损伤后一周医疗终结。案发后双方已和解。常忠发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5年3月15日,沈家镇沈家村村民于某甲电话报案称在沈家村委会因工作一事,常忠发将其和刘某某打伤。常忠发于2015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表及现实表现:常忠发,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常忠发于2008年3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他是沈家村书记,案发当天,因为工作的事,何某某与于某甲在电话里互相骂了起来,说要到村部去说这事。他、何某某和常忠发、刘某某和朱某某、于某乙、于某甲等人先后来到村部。于某甲和何某某吵了起来,在劝的过程中,常忠发骂了一句,刘某某问常忠发说谁呢,后二人互相撕扯起来,常忠发打刘某某脸上四五拳,又打于某甲脸部一拳,被拉开后警察来了,这时刘某某的女婿于某丙领两个人来了,双方又厮打起来,刘某某咬了常忠发左耳朵一口后被拉开。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因为不让于某甲继续干工作的事,他与于某甲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说去村部说事。他和正在一起吃饭的常忠发一起到沈家村部,刘某某和于某甲、朱某某、于某乙到村部后,他和于某甲发生争吵,常忠发插了一句话,刘某某问常忠发骂谁呢,后二人互相厮打在一起,怎么打的没看清。被拉开后常忠发又打了于某甲脸部两下,被拉开后,警察来了,这时刘某某的女婿于某丙领两个人来了,双方又厮打起来,刘某某咬了常忠发左耳朵一口后被拉开。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他在现场,证实刘某某与常忠发、于某甲与常忠发发生争吵并厮打的过程。6、证人于某乙的证言:案发当天他在现场,证实刘某某与常忠发、于某甲与常忠发发生争吵并厮打的过程。7、被害人于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15日,在沈家村委会,因为何某某不让他干工作的事,他与何某某发生争吵,常忠发骂书记和村长,刘某某与常忠发便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常忠发打刘某某右眼两拳,前胸两拳,打他左脸部两拳。警察来了之后,刘某某的女婿于某丙领个人来了,刘某某三人用拳头打常忠发,把常忠发耳朵打出血了,后被拉开。8、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他是沈家村的村长,2015年3月15日,他在家接到于某甲的电话,说让他去村委会一趟。他和于某乙、朱成文到沈家村委会,于某甲在门口和他说何某某不让于某甲干看村委会的活了,他进村委会时于某甲和何某某正在吵吵,常忠发插话,骂村长书记,他问常忠发骂谁呢,常忠发没说话,上来就打他,停手后常忠发又打于某甲脸部四五拳,被拉开后警察来了,这时于某丙和于某丁来了,他和常忠发又互相打起来,他咬了常忠发左耳朵一口。2015年9月28日,到公安机关撤诉称他与常忠发和解了,不再追究常忠发的任何责任。9、被告人常忠发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15日,他与何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去沈家有事,让他开车送何某某去。他找朋友开车,三人到沈家村委会,韩某某和于某甲在办公室,进屋之后于某甲与何某某争吵并厮打起来,这时村长刘某某和几个人来了,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他骂了村长和书记一句,刘某某就奔他来了并打他脸一拳,他回手打刘某某脸一拳,有人将他们拉开之后,刘某某的姑爷来了,刘某某和他姑爷上来打他,刘某某将他的左耳朵咬了。后警察来了,双方不打了。刘某某的伤是他形成的,案发后他们双方和解了,他赔偿刘某某5万元,赔偿于某甲4万元。10、法医学鉴定书:刘某某双眼外伤致双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90日。11、诊断证明书。12、和解书及收条。13、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被告人常忠发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忠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忠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常忠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忠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郎 萍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 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