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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刘文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刘文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171号原告王秀玲。被告刘文梅。委托代理人吉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诉被告刘文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