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道芳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道芳,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号原告任道芳,女,汉族,1936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怀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任道芳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任道芳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道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任道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