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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常旭与刘星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旭,刘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常旭。被执行人刘星江。申请执行人常旭与被执行人刘星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6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