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字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国荣,陈维利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字87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21969********),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拉哈镇示范村村*组。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拉哈镇示范村村*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镇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口角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口角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口角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