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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兆华与徐兰兰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兆华,宋振峰,徐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徐兆华,男,1950年12月3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汪家庄村*组***号。被执行人宋振峰,曾用名徐振峰,男,1977年11月2日生人,汉族,无业,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被执行人徐兰兰,曾用名宋晓平,女,1979年12月1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电子六场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徐兆华与被执行人宋振峰、徐兰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2)鹰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288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鹰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