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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诈骗,于2006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2日被抓获收监执行,2015年8月18日刑期执行完毕。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从大丰市看守所提押至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中对其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元,王永义人民币1096元,高玉如人民币588元,丁传标人民币3168元,邓素兰人民币1400元,朱兆兰人民币970元,高东红人民币9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