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太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太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96号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泰安市迎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徐胜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胜学,男,1965年出生,汉族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高太宪,男,1971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委托代理人丁卫峰,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朝晖,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太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太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太宪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泰安市金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