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48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8日登记结婚,生育二女孩,长女于某甲,现年17周岁。次女于某乙,现年12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数年在外地打工。2015年11月20日晚上,原告从外地返回家中发现被告与其他男性同床共枕。原告无法忍受被侮辱的事实,被告拒绝道歉和悔改,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诉请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800.00元,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0元。被告辩称,承认2015年11月20日晚上的事情存在。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9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孩,长女于某甲,现年17周岁。次女于某乙,现年12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长年在外地打工。2015年11月20日晚上,原告从外地回到家中时发现被告与另外一男性同居在床。随即原告于某某找来被告黄某某的父母等人协商解决此事。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两个女孩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0元。另查明,双方婚后债权有王某某(被告的二姐)借款49900.00元。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被告与其他男性同居,被告承认事实存在,经过调解,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不能谅解,原告于某某坚决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依法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宜。庭审中根据双方陈述的房屋装修及建小房的事实情况,涉及的财产及相关债务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查清,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对于双方享有的债权从保护夫妻关系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考虑维护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长女于某甲随原告于某某一起生活,次女于某乙随被告黄某某一起生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共同债权王某某欠原、被告双方499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享有25500.00元;被告黄某某享有24400.00元。四、被告黄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五、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 马 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