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友生与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友生,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洪友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敦厝村。法定代表人游志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友生与被执行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461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罗源县西兰乡敦厝村厂房、板材、机械设备等财产。本院已经查封了该厂厂房、板材、机械设备。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仍分文未还,且被执行人并未在该处厂房居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敦厝村厂房、板材、机械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