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顺合与被执行人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合,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合,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淮海路9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