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79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璇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