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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毛XX诉被告于XX、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于XX,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220号原告毛XX,男。被告于XX,男。被告宋XX,女。委托代理人于XX。原告毛XX诉被告于XX、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XX、被告于XX(被告宋XX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份,经中间人郭XX介绍,原告购买二被告所有的时风30拖拉机一台,价款15300元,当即原告给付宋XX全部货款。而后于XX将拖拉机开到耕地里试运行,在运行时拖拉机出现故障。原告提出退货的请求,二被告同意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将拖拉机开回修理厂。第二天原告去取货款,二被告对原告及同行人进行招待,并向原告解释,该笔货款还了别人的外债,过几天将该笔款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拖拉机款153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因原告骂答辩人,答辩人才不给返钱的。现在答辩人的意见是要钱没有,要就给车。原告买的是我的二手车,没有售后服务。2014年3月是经中间人介绍原告购买我的拖拉机,价款15300元,谈好价钱后把车从我家开到原告家在原告家原告当即把钱给我了。第二天原告将车开到地里试验,离合器分离轴承散架。车就不能运行了,但换个件就能运行。原告当时提出退钱,二被告同意了。当天我就把车开回修理厂,第二天原告去我家要货款,我们招待原告了,因钱还外债了,没给上原告。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份,经中间人郭XX介绍,原告购买二被告所有的时风30拖拉机一台,价款15300元,当即原告给付宋XX全部货款。而后于XX将拖拉机开到耕地里试运行,在运行时拖拉机出现故障。原告提出退货的请求,二被告同意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将拖拉机开回修理厂。第二天原告去取货款,二被告对原告及同行人进行招待,并向原告解释,该笔货款还了别人的外债,过几天将该笔款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XX于2015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毛树文15300元,来年二月还一半,另一半八月还清宋XX(签字)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此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另查明,欠条中的“毛树文”与原告毛XX系同一人。现车辆一直由二被告占有、使用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原告提出退货二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二被告予以同意,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履行情况,原告将车辆退还给二被告,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车款。被告宋XX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2月份返还一半货款,2015年8月份前返还一半货款。由于二被告违反约定,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于XX、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XX货款76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二被告于XX、宋XX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XX货款76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于XX、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