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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天海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海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清泉波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海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花园一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天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清泉波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爱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6868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清泉波影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清泉波影运输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清泉波影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为北京天海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的福田牌箱式冷冻车办理道路运输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杨景军审判员  任继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芸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