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幕进利诉被告王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幕进利,王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63号原告:幕进利,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群,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武,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宝,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幕进利诉被告王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幕进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幕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幕进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650元收取,由原告幕进利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