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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幕进利诉被告王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幕进利,王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63号原告:幕进利,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群,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武,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宝,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幕进利诉被告王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幕进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幕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幕进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650元收取,由原告幕进利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