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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龙与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金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537号原告金龙,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金涛,男,汉族,现年28岁,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金龙与被告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对被告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龙负担。审判员  蔡锦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