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龙与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金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537号原告金龙,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金涛,男,汉族,现年28岁,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金龙与被告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对被告金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龙负担。审判员 蔡锦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