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莉诉赵赛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赵赛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62号原告:周莉,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赛赛,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莉诉被告赵赛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莉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