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戴加朝与曹登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加朝,曹登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戴加朝。被执行人曹登万。申请执行人戴加朝与被执行人曹登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昆张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曹登万赔偿原告戴加朝656222.75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0元,余款58622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曹登万负担21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曹登万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司的商业险500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未执行到位。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曹登万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曹登万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曹登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收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