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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英明与王文次、张家界联众装饰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明,王文次,张家界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卓志华,彭显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明。被执行人王文次。被执行人张家界联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卓志华。被执行人彭显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明与被执行人王文次、卓志华、彭显爱和张家界联众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次、卓志华、彭显爱和张家界联众装饰有限公司应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英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77745.09元、负担本案执行��2566元,被执行人王文次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明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