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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丽萍与孙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萍,孙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丽萍,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方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英,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许丽萍与上诉人孙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齐志刚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