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丽萍与孙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萍,孙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丽萍,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方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英,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许丽萍与上诉人孙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齐志刚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