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8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晓玲,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