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吕家红、姜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吕家红,姜璐,窦永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含山县昭关东路富鸿商城A2#楼。负责人:王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根虎,该行员工。被告:吕家红,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姜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窦永金,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吕家红、姜璐、窦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昌磊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