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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继生与姚大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生,姚大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45号原告:张继生,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大利,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生诉被告姚大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生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4448元,由原告张继生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