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819号原告姜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