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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819号原告姜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