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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张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张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永新,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张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