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1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申请葛瑞、张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瑞,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蔺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葛瑞,女,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团结路二街坊93号。被执行人张文龙,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大院119号。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瑞、张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葛瑞、张文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767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王聪明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