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东城支行与刘晓明、成建民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东城支行,刘晓明,成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2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东城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负责人斯日古楞,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明,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泰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成建民,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东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晓明、一审被告成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东城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武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银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