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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皓然与赵岩、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皓然,赵岩,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周皓然。被执行人赵岩。被执行人李建军。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阳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周皓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岩、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