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世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6号罪犯陈世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云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陈世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同案人检举他人犯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4)年川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对陈世云判决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