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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白铁广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铁广,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685号之一原告:白铁广。系原衡水金鹏工程橡胶厂投资人。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铁广诉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铁广撤回对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白铁广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