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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歆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0号原告徐歆,男,汉族,1978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怀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歆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歆于2016年3月16日以自行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歆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歆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