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波诉被告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波,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44号原告刘丽波,女。被告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波诉被告密山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丽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X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密山支行的账户存款X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汽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X市兴凯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密山支行的账户存款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原告刘丽波作为担保提供的其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欣欣